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其公证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解决争议。 切记:电子邮件必须经过公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但需要交纳900元/件的公证费;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之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之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 可这么理解:乙方投标行为就是向甲方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可认为为要约邀请的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可这么理解:甲方通过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 索赔(争议、诉求)、推定变更: 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对变更是否已经发生都存在分歧,那么被请求的变更就成为有争议的变更或潜在的推定变更。有争议的变更也称为索赔、争议或诉求。 推定变更的解释: 是指虽然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条款发布明确的变更指令,但实际上已经要求承包商按与原合同不同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在原有工作项目之外进行追加工作。 推定变更与指令变更一样,承包商有权根据变更条款的规定获得额外费用补偿。 工程的实际变化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能否构成推定变更的指令。对于前者,必须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超出了合同条款(工程范围)的最低要求。对于后者,在变更条款下承包商要想取得付款,那该变更必须是业主指令承包商做的,而且业主的代表,根据其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要求承包商履行的工程不是合同所必须的部分。这个指令是实际存在的,而且不同于业主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经常提供给承包商雇员的建议、评论、观点。 索赔、争议或诉求的解决: 在谈判无效时,可采用替代争议解决(ADR)方案,如调解或仲裁。如果所有方法都失败了,只能向法院诉讼。 调解、和解、仲裁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调解(在第三方组织的参与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a-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b-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主单独进行,不需要第三方的参与,无法律效力)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与调解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 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 第二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 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调解 仲裁的异同之处: 调解 仲裁 不同处 1、调解: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进行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约束力。争议发生后,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他方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也有权受理案件,并进行仲裁 2、调解: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而:仲裁程序中,仲裁人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裁决无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 仲裁 相同处 1、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议为基础进行 。 诉讼: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 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合同管理和采购管理的关系 合同管理: 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 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PMBOK2008中描述:因应用领域不同,合同也可称做协议、一致意见、分包合同或订购单。 采购管理: 是计划下达、采购单生成、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采购发票的收集到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物流运动的各个环节状态进行严密的跟踪、监督,实现对企业采购活动执行过程的科学管理。PMBOK2008中的定义:包括从项目组织外部采购或获得所需产品、服务或成果的各个过程。项目组织既可以是项目产品、服务或成果的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采购管理的范畴远远超于合同管理的范畴 采购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和变更控制过程。通过这些过程,编制合同或订购单,并由具备相应权限的项目团队成员加以签发,然后再对合同或订购单进行管理。 项目采购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合同生命周期。通过对合同生命周期进行积极管理,并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措词,就可以回避或减轻某些可识别的项目风险,或把它们转移给卖方。签订产品或服务合同,是分配风险管理责任或分担潜在风险的一种方法。 在管理采购过程中,采用合同变更控制系统来管理的合同的变更,规定了修改合同的流程。它包括:文书工作、跟踪系统、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各种变更所需的审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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